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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要账公司讲解:合伙企业的债务分担原则是什么?

衡水要账公司是我们开展业务的宣传平台、沟通平台、联系平台、交流平台,也是我们面对社会的专业诚信服务平台。衡水要账公司属于民间经济纠纷化解服务组织,是主要为债权人向拒不还钱的债务人追收账款、实现债权的专业服务团队。
 
衡水要账公司2006年左右开始进入催收行业,到目前已有15年催收经验,现已依法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为了更利于追债业务服务工作的开展,我们将追债这块业务划分出来,创建了专业的追债业务组织,系统、专业、独立的开展追债业务服务工作,为遇上老赖债务人的债权人追收账款提供专业、可靠、诚信、独特的追债服务。
 
在化解民间经济纠纷、开展追债服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业务经验资深、业务技能成熟的我们,能恰当的把握好相关工作技巧、追款时机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对一些疑难债务和有争议的纠纷案件有独到的处理方式。我们注重尽量减少或杜绝债务处理事务中带来的矛盾升级和激化,恰当的处理好相关问题。对相关疑难业务问题,我们凭借多年的经验,拟定多种快速有效的应对处理方案。
 
作为专业的追债服务,衡水要账公司组织团队系有严格的纪律素养与敢拼敢干敢碰硬作风,开展追债服务工作十余年来,始终保持退伍不褪色、雷厉风行的优良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行业规矩和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专业、可靠、有力的追债服务。
 
为科学、务实、规范、高效的开展相关工作,我们在全面总结多年各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严格的《追债业务受理工作管理办法》、《追债业务实施工作管理办法》、《特殊紧急情况应对与处理办法》、《业务知识学习总结提炼办法》、《追债业务相关内容与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等等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操作规程、工作方案。
 
我们汇聚国内早期资深追债收账精英和社会各专业人才力量,成功组建了这支以实力让世人折服的追债队伍,创建了《衡水要账公司》这一优质追债服务平台。经过十多年的追债业务实践工作的磨练、学习、总结,成都收账公司的全体职员在创始人的带领下,经过对无数追债业务工作的应对与处理,已经积累了更加务实、全面、系统、丰富的经验,积累了更加深厚、可靠、智慧的追债业务实力,为今后给社会提供更好、更优质、更可靠的追债服务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双重优先原则合伙债务,是指合伙组织于其存续期间,以组织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因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它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其承担债务的顺序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合伙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双重优先权原则,该原则的重大价值在于:平等地保护了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二)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人的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 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 限制所决定的。在这里,关于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法人能否承担无限责任?对这个问题笔者赞成这种看法,‘无限责任’概念,是从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来讲的,不是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价值理解的,毫无疑问,任何民事主体的实际财产总是有限的。因而法人是能够作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否认法人能承担无限责任,也将导致对法人的合伙资格的否认。
3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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